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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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小字第99號
原   告  金陽信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林沛鈞林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80,264元及其中46,264元之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雖原告提出之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合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惟法人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即不適用合意管轄及約定債務履行地之規定。又本
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林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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