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51號
原   告  柳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雪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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