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國鐿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叁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