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0號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1年度交字第110號原告 余明勳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参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11月21日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經衡以兩造所提書狀事證及舉發裁決資料明確,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余明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101年7月17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有「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事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員警填製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而當場攔停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1年8月2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1年7月20日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被告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以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在101年7月17日下午4點左右,騎乘車輛666-KBR號重機車,被1位員警攔下,該員警開了原告1罰單,罰單內容是車牌以安裝V型鐵,確實有改變大牌角度,但是完全不影響後方辨別,也依規定懸掛在後方,那位員警原告感覺他根本是在找原告麻煩,原告那時去頂好超市買菜,買好時一騎出去,該員警跟在原告後面,就直接把原告攔下來,直接說原告的大牌很翹,就開原告單了,原告附上附件一照片,該照片是原告之前騎車超速,被測速照相的相片,原告相信這張照片距離應該有超過50公尺以上,這樣就可以拍的那麼清楚了,該員警車子騎在原告後面,居然跟原告說大牌無法辨認,實在太扯了。
(二)為此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緣原告駕駛666-KBR號普重機車於101年7月17日16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加裝其他器具,使號牌難以辨識」違規。案移被告,被告以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書裁決之並送達,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在收受違規通知單後,認為裝的V型鐵確實有改變大牌角度,但是完全不影響後方辨別,遂於101年7月20日向被告提起申訴在案。原告對舉發疑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1年8月1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汽車號牌不得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號牌。』查據舉發員警表示101年7月17日…於16時50分…攔查到原告騎乘1輛666-KBR號重機車之車牌以安裝V型鐵之方式使其角度改變,足以造成後方駕駛人及監錄器視角上之模糊而難以辨認其號牌,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當場舉發…」。本件舉發單位係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舉發之。本案件移至被告,被告爰依上開條例第9條及上揭細則第44第1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000元,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應為適法。
(二)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兩造爭點外,有被告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1年8月1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違規舉發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前述舉發通知單、裁決書為證,核堪認定為真正。而查本件兩造之爭點,經核厥為: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號牌是否因加裝V型鐵而使人難以辨識?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亦有明文。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自明。再究以汽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管理;其於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路上行駛中車輛之特定功效,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故為加強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有效性,及利於其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之識別並藉此保障渠等之行車安全等目的,立法者方以前揭規定課以汽(機)車所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其車輛所懸掛之號牌不能辨認。準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所謂「不能辨認」其牌號,非僅單指各種科學儀器不能辨識者,並包含道路使用者無法以肉眼方式辨識者。
(二)再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乃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其內容並未牴觸母法,並已參考「車輛大小」、「違規次數」、「違規程度」、「違規地點」、「所生影響」、「違反情節」等要素擇一或兼採而為分級處罰,被告據以適用,於法並無不合。
(三)經查,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101年7月17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有「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之違規事實,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員警攔停舉發,雖經原告不服,惟經被告認定已確有上開違規情事,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以北監板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乙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1年8月10日新北警土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前述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違規舉發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第23頁、第20頁、第21頁、第25頁),堪信為真正。
(四)而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號牌,未依原廠設計之方式安置在後車輪之擋泥板上,而係加裝V型鐵將其號牌架起,並有改變號牌角度乙節,此為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自認(見本院卷第5頁),並有違規舉發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再參酌前揭違規舉發照片所示,原告上開重型機車之號牌向上傾斜之程度,若非由上往下之視線角度觀察,而係以直線平行之方式目視,則根本無法清楚看見該車輛號牌所載之車號為何,已堪認原告上開重型機車以安裝V型鐵之方式,將其號牌架起,足使一般道路用人無法清楚辨認號牌上之車號明確。至於原告提出其前另案違規超速之舉發照片,主張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可清楚將其號牌拍下,應無不能辨識號牌之情形,惟由原告所提出違規超速之舉發照片以觀,其測速照相器之拍攝角度係由上往下,而非以與該車輛平行之角度拍攝,自尚難據此為有利於原告主張之推論,況且,揆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所謂「不能辨認」其牌號者,非僅單指以各種科學儀器不能辨識,亦包含道路使用者無法以肉眼方式辨識,已如前述,是以,縱使其車輛號牌可為測速照相器設備所拍攝,然此非謂其車輛號牌亦可使人以肉眼方式為清楚辨識,從而,原告上開主張,即非可採。
(五)本院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前開時、地確有「加裝其他器具,使號牌難以辨識」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核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