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信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請求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信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