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 陳旗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旗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原陳報之姓名有誤者,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