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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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20號

原告 郭國賓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黃昱凱 律師

被告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順眞

共同 王佑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提出書狀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3,274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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