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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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6號

聲請人 張廖月儱

即原告

代理人許視㨗律師

相對人 吳兵

代理人 吳朝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兵三 間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相對人吳兵三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吳兵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吳兵三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來不及提出,應 陳明 請求法院依職權查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測量之結果,重新為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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