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8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七六號
原告 宋清德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廖碧英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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