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武憲 被告甲○○右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號),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經原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上訴,是刑事部分已經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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