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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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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