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黃春瑞黃麗子 債權人 柯再發 債權人 張淑芬 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已出廠逾20年之汽車乙輛,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1日全壽(客)字第1070611007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8日國壽字第1070071146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107年9月18日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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