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73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因聲請人現在日本,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委任狀如聲請人欲委任甲○○○為非訟代理人,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委任狀。
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