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徐秀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徐德炎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徐德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四十五年十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 涂展榮 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姪女,相對人於日據時代被日軍徵用,光復後猶未返家,戶籍資料登載民國35年10月
1日被日軍徵用遷出行蹤不明,因被日軍徵名赴海外迄無音訊民國50年1月25日除本籍等情。為辦理聲請人祖父之遺產繼承事宜,依法聲請宣告其死亡。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徐王貴英 到庭證證稱:伊嫁到徐家之後,從未見過失蹤人,曾聽婆婆說起失蹤人在日據時代被調去當海軍,只回家過一次,在戰爭中乘船被炸彈擊沈,光復後未曾返家,杳無音訊等情明確。本院於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均無人得知失蹤人之生死或下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相對人於35年10月1日起即行方不明,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10年後,宣告其死亡。相對人失蹤,計至45年10月1日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