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張晉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梁禮 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告 楊松允 追加被告 楊榮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