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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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16號聲請人 謝至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麗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鍾麗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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