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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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鴻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為
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然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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