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38號
原 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旭峯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