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王郁雯
被 告 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1094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下
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