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羅添強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新臺幣(下同)
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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