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羅添強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星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新臺幣(下同)
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