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上訴人中華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文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金源 (已歿,由 林美瑩 、 王冠智 、王政穎、 王昱霖 等人承受訴訟)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7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486,282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4,686元×占用面積187平方公尺=6,486,
2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7,87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