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9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