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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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聲請人 林昌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指定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同意書。
三、相對人全部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由聲請人及聲請人指定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相對人一年內就醫、生活費用支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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