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碧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火爐陳金圡陳倉政陳富郎 、陳炎興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計算式:祭祀公業仙媽公財產總額1,086,071,076元×上訴人主張之派下權比例1/6720=161,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本院卷四第56頁、第57頁、第65頁),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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