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元選任辯護人陳舜銘律師
詹宗諺律師 魏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元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嘉元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3月6日將被告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