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三О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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