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淑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薛侑倫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