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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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清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志清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有期徒刑18年確定(其中已執行84日完畢),並於民國90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5年
9月14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6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10年6月11日(刑後尚需執行強制工作3年),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