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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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元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鴻元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