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勞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四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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