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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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乙○○?住臺被告甲○○?住桃?????丙○○○右列當事人因被告等涉嫌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按被告人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按應送達之他造人數即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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