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即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1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果股
98年度偵緝字第796號被告戊○○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409號(臺
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居臺中市南屯區田心北四巷12之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5月、9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2年5月,甫於民國96年3月16日因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同年7月3日因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1月6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路○段之工地內,飲用3杯藥酒及1杯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途經同市區○○路○段○○○號前,因與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毫克。然戊○○竟為規避責任,不顧警方攔阻,強行駕車離去,並不慎沿路衝撞己○○所有之抽水馬達、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庚○○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其後戊○○因前述連續追撞而陷於昏迷,而經警送醫救治。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己○○、丁○○、辛○○、庚○○、甲○○、壬○○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林新醫院血清免疫學檢查檢驗結果單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珮瑩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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