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該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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