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瑞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2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瑞鈴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鍾瑞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
6月10日1時56分至2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店員 林晏 詳管領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並將之藏放在背包內,正欲離去,因鍾瑞鈴行徑可疑,經 林晏詳 察覺而報警處理,警員當場在鍾瑞鈴背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晏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鍾瑞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對於上開犯行均坦認不諱,並有告訴人林晏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47頁至第50頁),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發還物品照片1張在卷足稽(見偵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4頁、第38頁),核與被告上開自白相符而可採信。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
度簡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12月
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44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竊盜犯行外,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另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8日、30日,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79
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判處拘役60日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6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24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再於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4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44頁),素行不良,仍不知悛悔,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實有不該,然其所竊得之物均已追回,犯罪所得不高,又係竊取日常用品小物,核其情節,本無科處徒刑之必要,但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甫於106年5月10日執行完畢未久再度違犯本案,可認被告屢犯不改,如再輕縱,難收嚇阻之效,惟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罹患精神疾病而長期以藥物控制,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已返還告訴人林晏詳,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1頁、第52頁),自無庸就上開部分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 旁氏 深層淨顏卸妝油│1罐│├──┼───────────────┼──┤│2│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1罐│├──┼───────────────┼──┤│3│E-booksB21AC轉USB充電傳輸組│1盒│├──┼───────────────┼──┤│4│漢本堂一條根舒緩滾珠凝露│1罐│├──┼───────────────┼──┤│5│超快感保濕潤滑液│1包│├──┼───────────────┼──┤│6│七合一雪肌透亮面膜│2包│├──┼───────────────┼──┤│7│富聖快速驗孕檢驗試劑│1盒│├──┼───────────────┼──┤│8│Solone眼唇卸妝液│1罐│├──┼───────────────┼──┤│9│ 德恩奈 漱口水│1罐│├──┼───────────────┼──┤│10│玻尿酸集水保濕面膜│1包│├──┼───────────────┼──┤│11│玻尿酸保濕鎖水黑面膜│2包│├──┼───────────────┼──┤│12│岡本衛生套│1盒│├──┼───────────────┼──┤│13│Hangun樂趣潤滑劑100ml蘆薈│1罐│├──┼───────────────┼──┤│14│DurexKY潤滑劑│2罐│├──┼───────────────┼──┤│15│Karatica黃金鴨蛋鉑金面膜│1包│├──┼───────────────┼──┤│16│淨化調理毛孔緊緻面膜│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