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家和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家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古家和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對被訴業務侵占犯行坦承不諱,經本院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分被告自106年2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再本案業經合議庭於106年3月2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被訴業務侵占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參酌卷內事證,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係經通緝緝獲到案,且之前又有多次通緝緝獲到案之記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參酌本案侵占金額甚高,且涉及多個社區,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6年5月2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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