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楊滄達
楊 謝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告 林春敏 即根豐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判決有脫漏,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8日宣示判決,惟本院判決就訴訟費用之宣告漏未判決,爰依職權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