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