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後,多次未遵其到案應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被告涉犯以偽造之本票向丙○○○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丙○○○證述綦詳,同案被告 梁華民 亦坦承聲請人確曾向丙○○○借款之事實,而聲請人交付予丙○○○之「 陳順山 」名義之本票,經檢察官以本票上記載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透過檢索系統查詢,均顯示非「陳順山」之身分證字號與住址,有法務部戶役證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2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0
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到案後,仍多次未按期到案接受審判,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莊珮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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