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