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姜妙青 律師
劉哲嘉 律師 謝秉錡 律師乙○○被上訴人藻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上訴人於10日內就被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丁○○部分表示意見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黃國永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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