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津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因93年度勞訴字第84號給付薪津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至其年滿60歲僱主得強制退休時止,已逾10年期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期間計算,以每月新台幣(下同)44,340元計算,10年期間收入總額為5,3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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