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284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