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延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延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