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207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應補正登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裁定之「完整」新聞紙(報紙)(如已將前開完整新聞紙呈報本院,請具狀陳報係以何方式向本院何單位呈報,俾供本院再次確認),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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