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 龍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繼昇 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