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孚揚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森雄 相對人楊森雄
林素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四二七九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59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2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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