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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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嚴盛男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1810 號裁定(106.10.16)[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1810 號判決(106.11.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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