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0號原告 嚴盛男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