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530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0
970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冠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冠鋐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損害之危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惟李冠鋐未實際取得款項),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小北五金百貨附近某處,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屏東勝利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下稱本案帳戶),交付 陳重元 (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以不詳方式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前開帳戶內,並旋遭詐騙者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案經 張台達劉珊珊趙若淇蔡秀嫺林德偉黃英綿吳韶 卿、 吳沛蓁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冠鋐於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台達、劉珊珊、趙若淇、蔡秀嫺、林德偉、黃英綿、 吳韶卿 、吳沛蓁、被害人 黃韻璇吳佳育徐之農 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復有中華郵政105年11月2日儲字第1050194827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儲金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500卷第74-76頁)、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LINE畫面對話截圖等資料(詳見附表「證據」欄所示)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詐騙等不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至原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查本件詐欺集團雖係利用網際網路,在公開網站上刊登而散布虛偽之拍賣訊息,以此詐欺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公眾,然被告僅屬提供帳戶之詐欺幫助犯,已如前述,其就交付帳戶後,其帳戶可能供他人詐欺使用,固有所認識而有不確定故意,然現今詐欺集團詐欺手法多端,亦不乏直接與被害人見面實施詐術者,被告對使用其帳戶之詐欺正犯將如何實施詐術乙節,未必有所認識,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網際網路施行詐術之情有所認識,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認被告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從而,公訴意旨主張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有誤會,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本院卷第126頁),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再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竟仍率然提供上開帳戶,施助予犯罪集團,行為實屬可議;並使被害人 王博玄吳翊綺蔡育宴傅宣婷 因而遭詐騙如事實欄所示合計約8萬元之金額,造成危害非微;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未賠償被害人以彌補渠等損失及其於警詢中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上開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雖遭詐騙者提領一空,業如前述,惟既該等款項係本案正犯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證據│││被害人│││及金額(新台幣│││││││)││├──┼───┼────┼──────────┼───────┼────────┤│1│張台達│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張台達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8日23│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10時33分許,在│明細表(警500卷││││時50分許│pokemongoplus 寶可 │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1頁)│││││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1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致張台達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頁截圖10張(警50│││││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0卷第22-31頁)│││││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2│劉珊珊│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劉珊珊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月10日15│售PayPal美元英鎊歐元│,以網路轉帳4│頁截圖3張(警││││時許│USDGBP:儲值/eBay付│萬6140元至被告│500卷第40-42頁│││││款/美金英鎊餘額充值│前揭帳戶內。│)│││││USD轉帳代付之不實訊││②LINE畫面截圖4│││││息,致劉珊珊連結上網││張(警500卷第43│││││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44頁)│││││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③臺幣活存明細詳│││││購買並轉帳。││細交易紀錄截圖1│││││││張(警500卷第45│││││││頁)│├──┼───┼────┼──────────┼───────┼────────┤│3│趙若淇│105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趙若淇旋於同年│①被害人與詐騙賣││││月8日22│售 張學友 ACLASSIC│月10日15時28分│家的對話截圖13張││││時15分│TOUR世界巡迴會台北站│許,以網路轉帳│(警500卷第53│││││之不實訊息,致趙若淇│2800元至被告前│-57頁)│││││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見│揭帳戶內。│②轉帳交易紀錄截│││││該不實訊息後,因此陷││圖1張(警500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第55頁)││││││││├──┼───┼────┼──────────┼───────┼────────┤│4│蔡秀嫺│105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蔡秀嫺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11日│售關立固保健食品之不│14時39分許,在│明細表(警500卷│││││實訊息,致蔡秀嫺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70頁)│││││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4600元至被告前││││││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誤而購買並轉帳。│││├──┼───┼────┼──────────┼───────┼────────┤│5│林德偉│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林德偉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8日│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12時21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pokemongoplus寶可│自動櫃員機轉帳│第18頁)│││││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0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致林德偉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頁截圖8張(偵85│││││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30第16-17頁)│││││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6│黃英綿│105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英綿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7日21│售樂高蝙蝠俠玩具之不│21時4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時許│實訊息,致黃英綿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7頁)│││││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8888元至被告前│②被害人與詐騙賣│││││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家的對話截圖8張│││││誤而購買並轉帳。││(偵8530卷第28-2│││││││9頁)│├──┼───┼────┼──────────┼───────┼────────┤│7│吳韶卿│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韶卿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9日23│售POKEMONGOPLUS手│13時23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時許│環之不實訊息,致吳韶│自動櫃員機轉帳│第37頁)│││││卿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2100元至被告前││││││見該不實訊息後,因此│揭帳戶內。││││││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8│吳沛蓁│105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吳沛蓁旋於翌日│①臺幣活存明細詳││││月8日10│售2017張學友A│,以網路轉帳│細交易紀錄截圖1││││時29分許│CLASSICTOUR世界巡迴│4000元至被告前│張(偵8530卷第48│││││會台北站之不實訊息,│揭帳戶內。│頁)│││││致吳沛蓁連結上網至上││②露天拍賣購買網│││││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後││頁截圖2張(偵85│││││,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30卷第49頁)│││││並轉帳。││③LINE畫面截圖14│││││││張(偵8530卷第50│││││││-51頁)││││││││├──┼───┼────┼──────────┼───────┼────────┤│9│黃韻璇│105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韻璇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月9日11│售保健食品之不實訊息│23時44分許,在│明細表(警500卷││││時許│,致黃韻璇連結上網至│自動櫃員機轉帳│第64頁)│││││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17200元至被告││││││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前揭帳戶內。││││││買並轉帳。│││├──┼───┼────┼──────────┼───────┼────────┤│10│吳佳育│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佳育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月10日16│售寶可夢手環之不實訊│,在自動櫃員機│頁截圖1張(偵││││時許│息,致吳佳育連結上網│轉帳19500元至│8530卷第60頁)│││││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被告前揭帳戶內│②LINE畫面截圖3│││││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張(偵8530卷第61│││││購買並轉帳。││-63頁)│││││││③存摺內頁影本1│││││││張(偵8530卷第64│││││││頁)││││││││├──┼───┼────┼──────────┼───────┼────────┤│11│徐之農│105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徐之農旋於同日│①中國信託銀行存││││月9日│售知名歌手演唱會之不│16時44分許,以│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實訊息,致徐之農連結│網路轉帳4200元│(偵8530卷第76、│││││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至被告前揭帳戶│78頁)│││││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內。│②臺幣活存明細詳│││││誤而購買並轉帳。││細交易紀錄截圖1│││││││張(偵8530卷第│││││││77頁)│││││││③被害人與詐騙賣│││││││家的對話內容截圖│││││││(偵8530卷第79-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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