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相對人基礎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世銘 人相對人吉勝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英明 人相對人 楊韻 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伍張,面額共新臺幣伍佰萬元(存單號碼:UC00000000、UC00000000、UC00000000、UC00000000、UC0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560號裁定,提供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5張,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6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所提存之定存單即將到期,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為證,其中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基礎建設有限公司、楊世銘、吉勝營造有限公司及林英明所提存之擔保金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另相對人 楊韻可 並非上開假扣押裁定核准供擔保之受擔保利益人,從而,聲請人以非受擔保利益人楊韻可列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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