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年度聲沒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上衣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上衣4件,均係侵害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上衣4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註冊號第00000000號)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即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委任狀、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真仿品對照表、扣案上衣之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件為憑。準此,扣案之上衣4件,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註冊號:00000000號)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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